利伏赛坦单抗/林沃司他单抗注射液/linvoseltamab-gcpt injection/LYNOZYFIC/linvoseltamab
注射液
5 mg/2.5 mL(2 mg/mL);200 mg/10 mL(20 mg/mL)
18个月
Regeneron Pharmaceuticals, Inc.
美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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表1:LYNOZYFIC剂量方案
第 15 天治疗剂量给药 1 周后开始,
自第 4 周至第 13 周每周一次,共 10 个治疗剂量
第二个治疗剂量输注时长为 1 小时,
后续剂量为 30 分钟b
给药方案
时间 a
LYNOZYFIC剂量
输注时长
递增给药方案
第1天
递增剂量1
5 mg
4小时
第8天
递增剂量2
25 mg
第15天
首个治疗剂量
200 mg
每周给药方案
第二次及后续治疗剂量
200 mg
双周给药方案
第 14 周及之后每 2 周一次
后续治疗剂量
200 mg
30 分钟
在第 24 周或之后达到并维持 VGPR 或更好缓解、且已接受至少 17 个 200 mg 剂量的患者
每 4 周给药方案
第 24 周或之后及此后每 4 周一次
后续治疗剂量
200 mg
30 分钟
a每周给药的各剂次间隔至少 5 天。双周给药的各剂次间隔至少 10 天。 每 4 周一次给药的剂次间隔至少 24 天。
b若患者上一剂 LYNOZYFIC 给药后发生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(CRS),输注时长应维持与上一次输注时长一致;未发生 CRS 的患者,后续剂次可依次缩短输注时长(例如:4 小时、1 小时,继而 30 分钟)。表 2:LYNOZYFIC 给药延迟后的重新开始治疗建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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末次给药剂量 |
距末次给药时间a |
下一剂的处理。(如为 CRS/IRR 或 ICANS,请参见表 3、表 4 和表 5 的剂量调整。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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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mg |
14 天或以内 |
给予 25 mg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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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过 14 天 |
从 5 mg 重新开始递增给药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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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5 mg |
14 天或以内 |
给予 200 mg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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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过 14 天且不超过 28 天 |
从 25 mg 重新开始递增给药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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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过 28 天 |
从 5 mg 重新开始递增给药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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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 mg |
49 天或以内 |
给予 200 mg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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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过 49 天 |
从 5 mg 重新开始递增给药 |
表 6:LYNOZYFIC的稀释
剂量
西林瓶规格
加入输液袋的LYNOZYFIC体积
0.9% 氯化钠注射液输液袋规格
(PVC 或 PO)
2.5 mga
5 mg/2.5 mL
1.25 mL
50 mL
5 mg
5 mg/2.5 mL
2.5 mL
50 mL 或 100 mL
25 mg
5 mg/2.5 mL
12.5 mL
50 mL 或 100 mL
200 mg
200 mg/10 mL
10 mL
50 mL 或 100 mL
a 因不良反应调整的剂量。何时使用调整剂量参见表3,表4和表5。
稀释后本品的贮存• 总输注时间应包括冲洗输注管路的时间。
【剂量调整】
1. 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(CRS)
表 3 为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(CRS)的处置方案;表 4 为免疫效应细胞相关神经毒性综合征(ICANS)的处置方案。 表 5 为其他不良反应的处置方案。
根据临床表现识别 CRS。评估并治疗发热、缺氧和低血压的其他原因。如怀疑 CRS,暂停 本品 给药直至 CRS 缓解。CRS 应按表 3 的推荐及现行诊疗指南进行管理。应给予 CRS 支持治疗,重度或危及生命的 CRS 可能需要重症监护。
表 3:CRS 处理推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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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级a |
表现症状 |
处理推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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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级 |
发热 ≥38°Cb |
• 暂停本品,直至 CRS 缓解。 • 提供支持治疗,可能包括重症监护。 • CRS 缓解后恢复本品给药。c,d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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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级 |
发热 ≥ 38°Cb,伴: 低血压(对补液有反应、无需升压药) 和/或 缺氧(需低流量吸氧e,经鼻导管或 blow-by 给氧) |
• 暂停本品,直至 CRS 缓解。 • 提供支持治疗,可能包括重症监护。 • CRS 缓解后恢复本品治疗。c,d ∘ 恢复治疗时可考虑将输注速率降低至多 50%(总时长不超过 6 小时); 如耐受,后续输注可提高速率。 ∘ 本剂给药后 24 小时内让患者留在医疗机构附近监测,并考虑住院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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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级 |
发热 ≥38°Cb,伴: 低血压(需升压药,联用或不联用血管加压素) 和/或 缺氧(需高流量吸氧e,经鼻导管、面罩、非重复呼吸面罩 或文丘里面罩) |
• 暂停本品,直至 CRS 缓解。 • 提供支持治疗,可能包括重症监护。 • CRS 缓解后以降低的剂量恢复本品治疗:c,f∘ 输注速率降低至多 50%(总时长不超过 6 小时)。 ∘ 本剂给药后住院 24 小时。 • 恢复治疗后,如给药剂量可耐受: ∘ 按表 1 的推荐给药方案继续下一剂。 ∘ 如全剂量可耐受,输注速率可提高至不良反应发生前的速率。 • 如后续输注中再次发生 3 级 CRS,永久停用本品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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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 级 |
发热 ≥ 38°Cb,伴: 低血压(需多种升压药,不含血管加压素) 和/或 缺氧[需正压给氧,例如持续气道正压通气(CPAP)、 双水平气道正压通气 (BiPAP)、气管插管及机械通气] |
• 永久停用本品。 • CRS 的管理按 3 级推荐执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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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 |
AST/ALT 大于 5 倍正常上限(ULN),伴随 3 级或以下 CRS |
• 暂停本品,直至 CRS 缓解,且 AST/ALT 低于 3 倍 ULN (如基线正常)或 1.5 至 3 倍基线(如基线异常)。 • 提供支持治疗(可能包括重症监护)并监测。 • 无 CRS 症状、且转氨酶水平在 7 天内呈向基线回落趋势的患者, 无需改变剂量。 • 如数值在 7 天内未向基线回落,降低剂量。f• 输注速率信息参见按 CRS 分级的相应内容。 |
• 静脉给予地塞米松f 10 mg,每 6 小时一次。继续使用地塞米松直至
缓解至 1 级或以下,然后逐渐减量。
• 下一剂本品给药后 24 小时内让患者留在医疗机构附近监测,并考虑
住院。
• 静脉给予地塞米松f 10 mg ,每 6 小时一次。继续使用地塞米松直至缓解
至 1 级。
或以下,然后逐渐减量。
• 以降低的剂量g恢复本品治疗,并住院 24 小时。恢复治疗后,如给药剂
量可耐受,
按表 1 的推荐给药方案继续下一剂。
• 静脉给予地塞米松f 10 mg ,每 6 小时一次。继续使用地塞米松直至
缓解至 1 级。
或以下,然后逐渐减量。
分级a
表现症状
处理推荐
1级
ICEc 评分 7–9,或意识水平抑制d:可自发唤醒
• 暂停给药,直至神经系统症状缓解或恢复至基线。e
• 提供支持治疗;按现行诊疗指南管理。
• 考虑使用非镇静性抗癫痫药物预防癫痫发作。
2级
ICEc 评分 3–6,或意识水平抑制d:呼唤可唤醒
• 暂停给药直至神经系统症状缓解或恢复至基线。e
• 提供支持治疗;按现行诊疗指南管理。
3级
ICEc 评分 0–2,或意识水平抑制d:仅对触觉刺激可唤醒,
或癫痫发作,符合以下任一:
∘ 任何快速缓解的临床发作,局灶性或全面性;或
∘ 脑电图(EEG)上经干预后缓解的非惊厥性发作,
或颅内压升高:神经影像显示局灶性/局部水肿。
• 暂停给药,直至神经系统症状缓解或恢复至基线。
• 提供支持治疗,可能包括重症监护;按现行诊疗指南管理。
• 考虑神经科评估。
• 复发性 3 级 ICANS:永久停用本品。
4级
ICE c 评分 0,或意识水平抑制d,符合以下任一:
• 患者无法唤醒,或需强力或反复触觉刺激才能唤醒;或
• 木僵或昏迷,
或癫痫发作,符合以下任一:
• 危及生命的长时间发作(> 5 分钟);或
• 反复的临床或电发作,且间歇期未恢复基线,
或运动系统表现:
• 深部局灶性肌无力,如偏瘫或轻截瘫,
或颅内压升高/脑水肿,伴以下体征/症状:
• 神经影像显示弥漫性脑水肿;或
• 去大脑或去皮质强直姿势;或
• 第 VI 对脑神经麻痹;或
• 视乳头水肿;或
• 库欣三联征。
• 永久停用本品。
• 提供支持治疗,可能包括重症监护;按现行诊疗指南管理。
• 考虑神经科评估。
a 依据美国移植与细胞治疗学会(ASTCT)2019 年 ICANS 分级标准。
b 处理依据最严重的事件,且不归因于其他任何原因。
c 如患者可唤醒并能完成免疫效应细胞相关脑病(ICE)评估,则评估:定向力(对年、月、城市、医院定向 = 4 分);命名(说出 3 件物品,如指向时钟、笔、纽扣 = 3 分);执行指令(如「出示 2 根手指」或「闭眼并伸出舌头」= 1 分);书写(能写出一个完整句子 = 1 分);注意力(从 100 开始每次减 10 倒数 = 1 分)。如患者无法唤醒、不能完成 ICE 评估(4 级 ICANS)= 0 分。
d 不归因于其他任何原因。
e 恢复给药遵循表 2的推荐。
f 所有提及地塞米松给药之处均指地塞米松或等效药物。
g 如末剂为 5 mg,则给予 2.5 mg;如末剂为 25 mg,则从 5 mg 重新递增;如末剂为 200 mg,则根据距末剂时间参照表 2的推荐。
3. 其他不良反应
其他不良反应的处理推荐见表 5。
表 5:其他不良反应处理推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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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良反应 |
严重程度a |
处理推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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输液相关反应 (IRR) |
2 级 |
• 停止输注并对症治疗。 • 症状为 1 级或基线时,可恢复输注剩余部分(总输注时间不得超过 6 小时)。 • 恢复治疗时可考虑将输注速率降低至多 50%;如耐受,后续剂量可提高输注速率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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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级 |
• 停止输注并对症治疗。 • 症状为 1 级或基线时可恢复用药。 • 不良事件缓解后,遵循以下推荐: ∘ 输注速率降低至多 50%(总时长不超过 6 小时); ∘ 以降低的剂量b恢复用药; ∘ 如给药剂量可耐受,按推荐给药方案以降低的输注速率继续下一剂; ∘ 如耐受,可提高输注速率。 • 如后续输注中再次发生 3 级 IRR,永久停用本品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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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 级 |
• 永久停用本品并对症治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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神经系统不良反应 (不包括 ICANS) |
2 级 |
• 暂停本品直至症状缓解至 1 级或基线。c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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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级(首次发生) |
• 暂停本品直至 1 级或基线。c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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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级(复发) 4级 |
• 永久停用本品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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感染 |
2 或 3 级 |
• 活动性感染患者暂停本品,直至感染改善至 1 级或以下。c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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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 级 |
• 考虑永久停用本品。如未永久停用,暂停后续治疗剂量直至 1 级或基线。c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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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非血液学 不良反应 |
3 级 |
• 暂停本品直至 1 级或基线。c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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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 级 |
• 考虑永久停用本品。 • 如未永久停用本品,暂停后续治疗剂量直至 1 级或基线。c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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血液学不良反应 |
血小板计数 < 50000/µL 伴出血, 或 < 25000/µL |
• 暂停本品,直至 ≥ 25000/µL 且无出血证据。c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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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< 1 × 10⁹/L 伴 2 级或以上感染, 或 < 0.5 × 10⁹/L |
• 暂停本品,直至 ≥ 0.5 × 10⁹/L。c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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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热性中性粒细胞减少 |
• 暂停本品,直至中性粒细胞计数 > 1 × 10⁹/L 且发热缓解。c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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血红蛋白 < 8 g/dL |
• 暂停本品,直至血红蛋白 ≥ 8 g/dL。c |
【漏服或延迟用药处理】
表 2:LYNOZYFIC 给药延迟后的重新开始治疗建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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末次给药剂量 |
距末次给药时间a |
下一剂的处理。(如为 CRS/IRR 或 ICANS,请参见表 3、表 4 和表 5 的剂量调整。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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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mg |
14 天或以内 |
给予 25 mg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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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过 14 天 |
从 5 mg 重新开始递增给药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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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5 mg |
14 天或以内 |
给予 200 mg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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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过 14 天且不超过 28 天 |
从 25 mg 重新开始递增给药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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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过 28 天 |
从 5 mg 重新开始递增给药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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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 mg |
49 天或以内 |
给予 200 mg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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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过 49 天 |
从 5 mg 重新开始递增给药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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