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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沃司他单抗(linvoseltamab-gcpt)-LYNOZYFIC

林沃司他单抗(linvoseltamab-gcpt)-LYNOZYFIC

  • 药品别名:

    利伏赛坦单抗/林沃司他单抗注射液/linvoseltamab-gcpt injection/LYNOZYFIC/linvoseltamab

  • 剂型:

    注射液

  • 规格:

    5 mg/2.5 mL(2 mg/mL);200 mg/10 mL(20 mg/mL)

  • 有效期:

    18个月

  • 原研药厂:

    Regeneron Pharmaceuticals, Inc.

  • 产地:

    美国

  • 价格:

    详询客服

  • 上市版本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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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服务保障:

    正确 100%正品    正确 权威医院渠道   正确 免费咨询   正确药品完备   正确 全球找药

【使用方法】
1. 重要给药说明
 • 按照递增给药方案静脉给予本品,以降低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(CRS)的发生率和严重程度。
 •  仅可经静脉输注给药,用 0.9% 氯化钠注射液稀释后使用。
 •  给予治疗前用药。
 • 本品应由可立即获得急救设备和相应医疗支持、以处理 CRS、输液相关反应(IRR)及包括 ICANS 在内的神经系统毒性等严重反应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给药。
 • 由于存在 CRS 及包括 ICANS 在内的神经系统毒性风险,患者在给予第一个递增剂量后应住院 24 小时,在给予第二个递增剂量后应住院 24 小时。
2. 推荐剂量
本品的推荐剂量见表 1。若患者发生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(CRS)、免疫效应细胞相关神经毒性综合征(ICANS)或神经系统不良反应,请分别参见表 3、表 4、表 5,查阅下一剂本品的给药建议。持续治疗直至疾病进展或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。本品的推荐给药方案见表 1。本品推荐递增给药方案依次为 5 mg、25 mg、200 mg;之后每周 200 mg 给药,共 10 剂;继以 200 mg 每 2 周一次给药。对于在第 24 周及以后达到并维持非常好的部分缓解(VGPR)或更佳疗效,且已接受至少 17 剂 200 mg 剂量的患者,可将给药频率调整为 200 mg 每 4 周一次。

表1:LYNOZYFIC剂量方案

给药方案
时间 a
 LYNOZYFIC剂量
 输注时长
递增给药方案
第1天
递增剂量1
 5 mg      
 4小时
第8天
递增剂量2
 25 mg
第15天
首个治疗剂量
200 mg
每周给药方案

第 15 天治疗剂量给药 1 周后开始,

自第 4 周至第 13 周每周一次,共 10 个治疗剂量

第二次及后续治疗剂量
200 mg

第二个治疗剂量输注时长为 1 小时,

后续剂量为 30 分钟b

 双周给药方案
第 14 周及之后每 2 周一次
后续治疗剂量  
200 mg
30 分钟
在第 24 周或之后达到并维持 VGPR 或更好缓解、且已接受至少 17 个 200 mg 剂量的患者
每 4 周给药方案
第 24 周或之后及此后每 4 周一次   
后续治疗剂量
200 mg
30 分钟

a每周给药的各剂次间隔至少 5 天。双周给药的各剂次间隔至少 10 天。 每 4 周一次给药的剂次间隔至少 24 天。

b若患者上一剂 LYNOZYFIC 给药后发生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(CRS),输注时长应维持与上一次输注时长一致;未发生 CRS 的患者,后续剂次可依次缩短输注时长(例如:4 小时、1 小时,继而 30 分钟)。
3. 推荐的治疗前用药
在本品递增给药方案的每一剂(包括递增剂量 1、递增剂量 2 和首个治疗剂量)、第二个治疗剂量以及如有指征的后续治疗剂量给药前,给予下列治疗前用药,以降低 CRS 和/或 IRR 的风险:
• 对乙酰氨基酚(或等效药物)650 mg 至 1000 mg,输注前 30 至 60 分钟口服。
• 苯海拉明(或等效药物)25 mg,输注前 30 至 60 分钟口服或静脉给药
• 地塞米松(或等效药物),输注前 1 至 3 小时静脉给药:
• 递增剂量 1、递增剂量 2 和首个全治疗剂量前,给予 40 mg 地塞米松(或等效药物)
• 一旦某一治疗剂量在 40 mg 地塞米松(或等效药物)预处理下耐受、未发生 CRS 和/或 IRR,后续 本品治疗剂量前给予10 mg地塞米松(或等效药物)
一旦某一治疗剂量在按上述方案以 10 mg 地塞米松(或等效药物)、对乙酰氨基酚(或等效药物)和苯海拉明(或等效药物)预处理后耐受、未发生 CRS 和/或 IRR,即可停用治疗前用药。
4. 延迟给药后重新开始本品治疗
表 2 提供给药延迟后重新开始本品治疗的相关建议。有关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(CRS)、免疫效应细胞相关神经毒性综合征(ICANS)或其他不良反应的处理方案,请参见表 3、表 4 及表 5。

表 2:LYNOZYFIC 给药延迟后的重新开始治疗建议

末次给药剂量
距末次给药时间a
 下一剂的处理。(如为 CRS/IRR 或 ICANS,请参见表 3、表 4 和表 5 的剂量调整。)
5 mg
14 天或以内
 给予 25 mg
超过 14 天
从 5 mg 重新开始递增给药
25 mg
14 天或以内
给予 200 mg
超过 14 天且不超过 28 天
从 25 mg 重新开始递增给药
超过 28 天 
从 5 mg 重新开始递增给药
200 mg
49 天或以内 
给予 200 mg
 超过 49 天
 从 5 mg 重新开始递增给药
注: 递增剂量1、递增剂量2、首个治疗剂量、第 2 个治疗剂量给药前均需使用治疗前用药;如存在指征,后续治疗剂量给药前亦需治疗前用药。

a 若患者给药延迟超过 30 天,重新开始 LYNOZYFIC 治疗时需权衡获益 - 风险
5. 配制与给药
配制:
• 使用无菌操作技术配制本品。每个西林瓶仅供单次使用。不得摇晃。
• 给药前,只要溶液和容器允许,应目视检查肠外药物产品有无颗粒物和变色。本品为澄清至轻微乳光、无色至淡黄色溶液。如溶液浑浊、变色或含颗粒物,应丢弃西林瓶。
• 确定剂量、本品 溶液总体积以及所需本品西林瓶数量(见表 6)。
稀释:
• 从本品西林瓶中抽取所需剂量,按表 6 转移至装有 0.9% 氯化钠注射液的静脉输注袋[聚氯乙烯(PVC) 或聚烯烃 (PO)]中。丢弃西林瓶中剩余的未用部分。
• 通过轻轻倒转混合稀释液。不得摇晃溶液。 

表 6:LYNOZYFIC的稀释

剂量
西林瓶规格 
加入输液袋的LYNOZYFIC体积
 0.9% 氯化钠注射液输液袋规格
(PVC 或 PO)

2.5 mga 
5 mg/2.5 mL 
1.25 mL
 50 mL
5 mg
 5 mg/2.5 mL 
2.5 mL 
50 mL 或 100 mL
25 mg
 5 mg/2.5 mL 
12.5 mL 
50 mL 或 100 mL
200 mg
200 mg/10 mL 
 10 mL 
50 mL 或 100 mL

a 因不良反应调整的剂量。何时使用调整剂量参见表3,表4和表5。

稀释后本品的贮存
稀释后的本品应立即使用。若未立即使用,溶液可贮存于:室温不超过 25°C,自配制至开始输注不超过 8 小时;
或
2°C 至 8°C冷藏,自配制至开始输注不超过 48 小时。
不得冷冻。
不得摇晃。
给药
• 仅可经静脉输注给药。
• 输注速率参见【推荐剂量】栏。
• 将装有本品最终溶液的静脉输注袋连接至由 PVC、聚乙烯(PE)内衬 PVC 或聚氨酯(PU)制成的静脉输液管路。
• 必须使用 0.2 微米至 5 微米的聚醚砜(PES)滤器。
• 用本品将静脉输液管路排气至管路末端。
• 不得将本品与其他药物混合,也不得通过同一静脉管路同时输注其他药物。
• 本品输注结束后,用足量无菌 0.9% 氯化钠注射液冲洗输注管路,以确保输注袋内容物全部输注完毕。

• 总输注时间应包括冲洗输注管路的时间。


【剂量调整】
1. 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(CRS)
表 3 为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(CRS)的处置方案;表 4 为免疫效应细胞相关神经毒性综合征(ICANS)的处置方案。 表 5 为其他不良反应的处置方案。
根据临床表现识别 CRS。评估并治疗发热、缺氧和低血压的其他原因。如怀疑 CRS,暂停 本品 给药直至 CRS 缓解。CRS 应按表 3 的推荐及现行诊疗指南进行管理。应给予 CRS 支持治疗,重度或危及生命的 CRS 可能需要重症监护。
表 3:CRS 处理推荐

分级a    

表现症状
 处理推荐


1 级     

发热 ≥38°Cb 
• 暂停本品,直至 CRS 缓解。
• 提供支持治疗,可能包括重症监护。
• CRS 缓解后恢复本品给药。c,d
2 级   
发热 ≥ 38°Cb,伴:
低血压(对补液有反应、无需升压药)
和/或
缺氧(需低流量吸氧e,经鼻导管或 blow-by 给氧)
• 暂停本品,直至 CRS 缓解。
• 提供支持治疗,可能包括重症监护。
• CRS 缓解后恢复本品治疗。c,d

   ∘ 恢复治疗时可考虑将输注速率降低至多 50%(总时长不超过 6 小时);

如耐受,后续输注可提高速率。

   ∘ 本剂给药后 24 小时内让患者留在医疗机构附近监测,并考虑住院。
3 级
发热 ≥38°Cb,伴:
低血压(需升压药,联用或不联用血管加压素)
和/或

缺氧(需高流量吸氧e,经鼻导管、面罩、非重复呼吸面罩

或文丘里面罩) 

• 暂停本品,直至 CRS 缓解。

• 提供支持治疗,可能包括重症监护。

• CRS 缓解后以降低的剂量恢复本品治疗:c,f
   ∘ 输注速率降低至多 50%(总时长不超过 6 小时)。
   ∘ 本剂给药后住院 24 小时。
• 恢复治疗后,如给药剂量可耐受:
   ∘ 按表 1 的推荐给药方案继续下一剂。
   ∘ 如全剂量可耐受,输注速率可提高至不良反应发生前的速率。
• 如后续输注中再次发生 3 级 CRS,永久停用本品。
4 级
发热 ≥ 38°Cb,伴:
低血压(需多种升压药,不含血管加压素)
和/或

缺氧[需正压给氧,例如持续气道正压通气(CPAP)、

双水平气道正压通气 (BiPAP)、气管插管及机械通气] 

• 永久停用本品。
• CRS 的管理按 3 级推荐执行。
其他
 AST/ALT 大于 5 倍正常上限(ULN),伴随 3 级或以下 CRS

• 暂停本品,直至 CRS 缓解,且 AST/ALT 低于 3 倍 ULN

(如基线正常)或 1.5 至 3 倍基线(如基线异常)。

• 提供支持治疗(可能包括重症监护)并监测。

• 无 CRS 症状、且转氨酶水平在 7 天内呈向基线回落趋势的患者,

无需改变剂量。

• 如数值在 7 天内未向基线回落,降低剂量。f
• 输注速率信息参见按 CRS 分级的相应内容。
a 依据美国移植与细胞治疗学会(ASTCT)CRS 分级标准(2019)。
b 归因于 CRS。发热不一定与低血压或缺氧同时出现,因为发热可能被类固醇、退热药或抗细胞因子治疗等干预措施掩盖。
c 下一剂给药前给予治疗前用药。
d 恢复给药遵循表 2的推荐。
e 低流量吸氧定义为氧流量 < 6 L/分钟;高流量吸氧定义为氧流量 ≥ 6 L/分钟。
f 如末剂为 5 mg,则给予 2.5 mg;如末剂为 25 mg,则从 5 mg 重新递增;如末剂为 200 mg,则根据距末剂时间参照表 2的推荐。
2. 神经系统毒性(包括 ICANS)
一旦出现疑似神经系统毒性(包括 ICANS)的首个体征,暂停本品给药,并考虑请神经科及其他专科医师会诊以进一步评估和处理。排除神经系统症状的其他原因。提供支持治疗,重度或危及生命的 ICANS 可能需要重症监护。按现行诊疗指南管理,具体推荐见表 4 和表 5。
表 4:ICANS 处理推荐

分级a 表现症状
处理推荐
1级
 ICEc 评分 7–9,或意识水平抑制d:可自发唤醒
• 暂停给药,直至神经系统症状缓解或恢复至基线。e
• 提供支持治疗;按现行诊疗指南管理。
• 考虑使用非镇静性抗癫痫药物预防癫痫发作。
2级
ICEc 评分 3–6,或意识水平抑制d:呼唤可唤醒
• 暂停给药直至神经系统症状缓解或恢复至基线。e
• 提供支持治疗;按现行诊疗指南管理。

• 静脉给予地塞米松f 10 mg,每 6 小时一次。继续使用地塞米松直至

缓解至 1 级或以下,然后逐渐减量。

• 考虑使用非镇静性抗癫痫药物预防癫痫发作。

• 下一剂本品给药后 24 小时内让患者留在医疗机构附近监测,并考虑

住院。

3级
ICEc 评分 0–2,或意识水平抑制d:仅对触觉刺激可唤醒,
或癫痫发作,符合以下任一:
  ∘ 任何快速缓解的临床发作,局灶性或全面性;或
  ∘ 脑电图(EEG)上经干预后缓解的非惊厥性发作,
或颅内压升高:神经影像显示局灶性/局部水肿。
• 暂停给药,直至神经系统症状缓解或恢复至基线。
• 提供支持治疗,可能包括重症监护;按现行诊疗指南管理。
• 考虑神经科评估。

• 静脉给予地塞米松f 10 mg ,每 6 小时一次。继续使用地塞米松直至缓解

至 1 级。

或以下,然后逐渐减量。

• 考虑使用非镇静性抗癫痫药物预防癫痫发作。
• 复发性 3 级 ICANS:永久停用本品。

• 以降低的剂量g恢复本品治疗,并住院 24 小时。恢复治疗后,如给药剂

量可耐受,

按表 1 的推荐给药方案继续下一剂。

4级
ICE c 评分 0,或意识水平抑制d,符合以下任一:
• 患者无法唤醒,或需强力或反复触觉刺激才能唤醒;或
• 木僵或昏迷,
或癫痫发作,符合以下任一:
• 危及生命的长时间发作(> 5 分钟);或
• 反复的临床或电发作,且间歇期未恢复基线,
或运动系统表现:
• 深部局灶性肌无力,如偏瘫或轻截瘫,
或颅内压升高/脑水肿,伴以下体征/症状:
• 神经影像显示弥漫性脑水肿;或
• 去大脑或去皮质强直姿势;或
• 第 VI 对脑神经麻痹;或
• 视乳头水肿;或
• 库欣三联征。 
• 永久停用本品。
• 提供支持治疗,可能包括重症监护;按现行诊疗指南管理。
• 考虑神经科评估。

• 静脉给予地塞米松f 10 mg ,每 6 小时一次。继续使用地塞米松直至

缓解至 1 级。

或以下,然后逐渐减量。

• 考虑使用非镇静性抗癫痫药物预防癫痫发作。

a 依据美国移植与细胞治疗学会(ASTCT)2019 年 ICANS 分级标准。
b 处理依据最严重的事件,且不归因于其他任何原因。
c 如患者可唤醒并能完成免疫效应细胞相关脑病(ICE)评估,则评估:定向力(对年、月、城市、医院定向 = 4 分);命名(说出 3 件物品,如指向时钟、笔、纽扣 = 3 分);执行指令(如「出示 2 根手指」或「闭眼并伸出舌头」= 1 分);书写(能写出一个完整句子 = 1 分);注意力(从 100 开始每次减 10 倒数 = 1 分)。如患者无法唤醒、不能完成 ICE 评估(4 级 ICANS)= 0 分。
d 不归因于其他任何原因。
e 恢复给药遵循表 2的推荐。
f 所有提及地塞米松给药之处均指地塞米松或等效药物。
g 如末剂为 5 mg,则给予 2.5 mg;如末剂为 25 mg,则从 5 mg 重新递增;如末剂为 200 mg,则根据距末剂时间参照表 2的推荐。
3. 其他不良反应
其他不良反应的处理推荐见表 5。
表 5:其他不良反应处理推荐

不良反应
 严重程度a
处理推荐

输液相关反应

(IRR)

2 级 
• 停止输注并对症治疗。
• 症状为 1 级或基线时,可恢复输注剩余部分(总输注时间不得超过 6 小时)。
• 恢复治疗时可考虑将输注速率降低至多 50%;如耐受,后续剂量可提高输注速率。
3 级
• 停止输注并对症治疗。
• 症状为 1 级或基线时可恢复用药。
• 不良事件缓解后,遵循以下推荐:
  ∘ 输注速率降低至多 50%(总时长不超过 6 小时);
  ∘ 以降低的剂量b恢复用药;
  ∘ 如给药剂量可耐受,按推荐给药方案以降低的输注速率继续下一剂;
  ∘ 如耐受,可提高输注速率。
• 如后续输注中再次发生 3 级 IRR,永久停用本品。
4 级 
• 永久停用本品并对症治疗。

神经系统不良反应

(不包括 ICANS) 

2 级 
• 暂停本品直至症状缓解至 1 级或基线。c
3 级(首次发生)
• 暂停本品直至 1 级或基线。c
3 级(复发)
4级
• 永久停用本品。
感染
2 或 3 级
• 活动性感染患者暂停本品,直至感染改善至 1 级或以下。c
4 级
• 考虑永久停用本品。如未永久停用,暂停后续治疗剂量直至 1 级或基线。c

其他非血液学

不良反应 

3 级 
• 暂停本品直至 1 级或基线。c
4 级 
• 考虑永久停用本品。
• 如未永久停用本品,暂停后续治疗剂量直至 1 级或基线。c
血液学不良反应

血小板计数 < 50000/µL 伴出血,

或 < 25000/µL 

• 暂停本品,直至 ≥ 25000/µL 且无出血证据。c

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< 1 × 10⁹/L 

伴 2 级或以上感染,

或 < 0.5 × 10⁹/L

• 暂停本品,直至 ≥ 0.5 × 10⁹/L。c
发热性中性粒细胞减少 
• 暂停本品,直至中性粒细胞计数 > 1 × 10⁹/L 且发热缓解。c
血红蛋白 < 8 g/dL 
• 暂停本品,直至血红蛋白 ≥ 8 g/dL。c
a 依据美国国立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(NCI-CTCAE)5.0 版。
b 如末剂为 5 mg,则给予 2.5 mg;如末剂为 25 mg,则从 5 mg 重新递增;如末剂为 200 mg,则根据距末剂时间参照表 2的推荐。
c 恢复给药遵循表 2的推荐。


【漏服或延迟用药处理】
表 2:LYNOZYFIC 给药延迟后的重新开始治疗建议

末次给药剂量
距末次给药时间a
 下一剂的处理。(如为 CRS/IRR 或 ICANS,请参见表 3、表 4 和表 5 的剂量调整。)
5 mg
14 天或以内
给予 25 mg
超过 14 天
从 5 mg 重新开始递增给药
25 mg
14 天或以内
给予 200 mg
超过 14 天且不超过 28 天
从 25 mg 重新开始递增给药
超过 28 天 
从 5 mg 重新开始递增给药
200 mg
49 天或以内 
给予 200 mg
超过 49 天
从 5 mg 重新开始递增给药

【过量处理】
无相关信息





作者:药得医学编辑团队

医学审核:药得医学审核团队

发布日期:2026-09-2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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